这同古代法律的作用与目的有原则区别。
在那一时期,党所以能由小到大,由弱到强,最终领导革命取得胜利,不是我们党没有犯过错误,而是党即使犯了错误,也由于它代表了先进的力量和方向,依然在人民中享有崇高威信,依然得到人民拥护。这个问题无法回避也无须回避。
我们始终强调,军队要接受党的绝对领导,反对军队国家化的提法。对于产生这种疑问困惑的人,我们不能简单地斥之为政治上的糊涂或者别有用心,而应当像习近平总书记要求的那样,要明确予以回答。那就是,党必须通过自己的先进性,得到全体人民的广泛拥护和支持契约精神,与宪政具有内在的逻辑关系即契约精神是宪政思想的重要来源,源于契约精神的平等、自由因子是宪政的灵魂;契约精神为宪政秩序的构建提供了具体的制度范式;契约精神与宪政彼此互动,所产生的时代新精神,不断推动着宪政制度走向完善。【摘要】 契约精神是现代市场经济在观念形态上的集中表现,是市民社会新的政治理念的浓缩与集中表现。
人权 本文相关附件下载: PDF下载+李步云 肖海军:契约精神与宪政 进入 李步云 的专栏 进入专题: 契约精神 宪政 民主 法治 人权 。宪政是指国家依据一部充分体现现代政治文明的宪法进行治理,以实现一系列民主原则与制度为主要内容,以厉行法治为基本保证,以充分实现最广泛的人权为目的的一种政治制度这方面的制度好可以使坏人无法任意横行,制度不好可以使好人无法充分做好事,甚至会走向反面。
由于这五个主义作怪,结果形成了社会主义制度下的人治。它是为社会所有成员制定的,大家就必须一体遵行,任何人都不能享有法外特权。拒绝借鉴他国有益经验,也同这种否定态度密不可分。生活在一百多年前的德国的马克思、恩格斯的各种著述和言论,有的具体结论在当时可能就是不正确的;有的正确,但随着时间、地点、条件的改变,就会变得不正确或不完全正确;有的具有普遍性,但随着不同时代不同国家社会现实的变迁,它们的具体内容和表现形式都会不断发生变化。
一个国家的命运建立在一两个人的声望上面,是很不健康的,是很危险的,不出事没问题,一出事就不可收拾。正是基于这样的理解,作者在1996年《依法治国的理论根据和重要意义》[4]一文中郑重地提出了制度文明的概念,认为不应当是两大文明一起抓,而应当是物质文明,制度文明,精神文明这三大文明一起抓。
而这种片面认识持续了很长一段时间,其消极的破坏性后果是显而易见的。因为它同中外历史上人们通过约定俗成所形成的对实质法治和形式法治的通常理解完全不同,即前者是指良法之治;后者是不论法律的好坏,只要严格依法办事就行。他甚至在自己的文选第一卷中重新发表那篇振聋发聩的文章,即1942年写的《党与抗日民主政权》。彻底克服法律工具主义,强调和重视法律的伦理价值,经历了一个长久的过程。
毛泽东曾说过:民主表面看来似乎是目的,其实是一种手段。1976年天安门前的四五人民运动和1978年的真理标准问题大讨论,为冲破思想理论禁区奠定了第一块政治基石,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的召开,就是一次号召全党全国人民思想大解放的动员大会。提出新问题、新观点、新方案是学者的职责;否则,他们就没有存在的必要。不是说个人没有责任,而是说领导制度、组织制度问题更带有根本性、全局性、稳定性和长期性。
经30年的努力,五个主义远未彻底摒弃,有些问题仍还比较严重地存在。他还指出,由于毛泽东同志没有在实际上解决好领导制度问题以及其它一些原因,才导致了‘文化大革命的十年浩劫。
学者的意见和建议是否采纳,那是政治家们的权力,没有哪个学者有权力可以强迫执政党或政府该做什么,不做什么,也没有哪位政治家有权力可以命令某位学者该说什么,不该说什么。之所以会出现这种情况,主要是受当时国内外各种复杂因素和条件的影响,形成了以阶级斗争为纲的政治路线和否定客观规律的唯意志论的思想路线。
法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在奴隶制和封建制社会阶级和阶层存在根本对立的条件下有其合理性,但在当代中国,已经没有什么被统治阶级;既然如此,当然也就没有了所谓的统治阶级。现代法治应当体现和贯彻人权保障、权力制约以及民主、平等、正义、公平等价值。正是在这种背景下,法学研究和法制建设中五个主义盛行。前30年,党和国家吃这样的亏太多太大了。新中国成立后的前20年,也不是一点法律都没有。除了以党代政和以党代法,曾一度实行党委审批案件,取消律师制度,审判不公开,搞有罪推定等同现代法治原则完全背道而驰的作法,都是法律实用主义的表现。
但是人们并没有重视这个思想,因为他讲话不久就开始了反右运动,他自己也遭到内部批评。在一个很长的时期只强调两大文明一起抓就是证明。
ML 参考文献: [1]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研究室.人民代表大会四十年[M].北京:中国民主法制出版社,1991:102. [2]邓小平文选(第2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3:333. [3]邓小平文选(第3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93:272-273. [4]李步云.依法治国的理论根据和重要意义[J].人大工作通讯,1996(11). [5]李步云.法律意识的本原[J].中国法学,1992(5). [6]江泽民.在人民大会堂答中外记者问[N].人民日报,1989-7-27. [7]邓小平文选(第1卷)[M]?北京:人民出版社,1989:8-21? 进入 李步云 的专栏 进入专题: 中国法学 法制建设 五个主义 。因而说社会主义的法仍然是统治阶级意志的体现,就既不符合事实,也不符合逻辑。
不仅现代社会,即使在奴隶制与封建制的历史条件下,符合当时发展水平的各种社会文明,各种具有人民性和能够促进社会生产力发展的进步政策和措施,都不能不通过法律予以认可和保障,从而成为各种社会文明的载体与形式。尽管法律及其相关制度是立法者通过有意识的活动制定和确立下来的,但一旦制定出和确立后,它们就存在于人们的理念之外,成为了独立于人们思想之外的一种客观存在,一种社会现象。
在这样的情况下,社会文明就将不复存在。这正是在一个很长时期里,以长官意志代替法律,以党的政策代替法律的主要认识根源。【关键词】中国法学;法制建设;五个主义 今年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60周年,又是中国进入改革开放新时代30周年。这是一种不正确的理解。
真理是客观的,不是根据某种政治需要而可以任意剪裁的布娃娃或任意捏鼓的小泥人。五、法学实用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 法学实用主义和法律实用主义,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根据差异、矛盾永远存在的原理和社会三个基本矛盾将永远存在的事实,国家和法律的性质与特点、内容与形式将不断发生变化,但它们将永远存在而不会消亡。其极端的恶果,就是仅有一点点的法律思想,都被当成封资修的黑货,公检法也都被砸烂。
三是由法所必然承载的社会文明理念与价值以及相关制度所决定。这个教训是极其深刻的。
人们经常说学术无禁区,宣传有纪律。本文将分别就这五个主义的基本内涵与特征作一探究。因为有法可依,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并未包括法律要好。[5] 批判与澄清法律工具主义,重视和彰显法律的伦理价值,对于坚持和实行实质法治也很重要。
但即使有一点,也只是将其视为纯粹的工具。这种主义曾经在一些官员和司法实务工作者中盛行,还美其名曰摸着石头过河。
既然法律只是手段和工具,那便是可以用也可以不用的。在这以后的30年里,中国法学家们之所以能够为我们国家的法治建设作出自己应有贡献,在很大程度上首先应当归功于党和国家所创造的宽松的学术环境,对学者的职责和政治家的权力的定位比较适当,基本上摒弃了法学实用主义。
[3]这一重要思想,他还在其他场合反复讲过,并且成了邓小平民主法制思想的灵魂和精髓,为依法治国方略的确立奠定了坚实的理论基础,从而就结束了法律虚无主义和人治主义的历史。当然,20世纪80年代初中国法学家们广泛而深入开展的关于法治与人治问题的三大派论争,其重大作用也不应低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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